校组通[2018]1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属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在从严管理监督干部中的作用,按照《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关于做好2018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的通知》(湘组电〔2018〕1号)要求,现就做好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通知如下:
一、报告对象
省管领导干部;学校机关、教辅部门的正副处实职干部(协同创新中心、创新创业学院、艺术教育中心不要求填报);学校各二级学院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其中南岳学院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均应按照规定要求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填报要求及有关事项
(一)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
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7〕12号)(以下简称两项法规)的要求,按时报告、亲笔填写个人有关事项,保证填报内容真实完整。因2018年《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每名报告对象在填写前,应认真阅读《报告表》的“填表须知”和表内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对照《填报注意事项》填写。首次报告的领导干部,应报告每一事项的具体内容。继续填报的领导干部,应按照每一事项表格下方的填写说明,属于延续性内容的,分别填写是否有变化,如有变化,应报告相应的变化具体情况。
(二)严肃报告纪律
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领导干部应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纪律规定如下: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漏报、少报的;
(三)隐瞒不报的;
(四)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
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告房产面积 50 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 30 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三)有关事项
2018年 1月12日前以部门为单位到组织部领取《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和《2018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注意事项》。封面“阅签人”签名处,部门正职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签署,副职由党总支书记或部门负责人签署。2018年1月18日前以部门为单位统一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报组织部403室,联系电话0734-8484924。
附件:
1.2018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填报注意事项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衡阳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18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