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组织部门自身建设,及时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精神,使组织部的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发挥工作职能,特制定本规定。
一、部务会议原则上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由部长决定临时召开。
二、部务会议由部长主持,或由部长委托副部长召集并主持,组织部(党校)全体人员参加。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部务会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部务会成员到会。会议内容涉及与会者时应回避。
三、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决定,各科负责人事先提出需要会议研究的事项。组织部的重要工作必须提经部务会讨论,主要包括对上级有关组织工作、干部工作、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讨论提出上级临时交办各项任务的实施方案;处级领导班子和科级以上干部的配备、调整、交流与考核工作;干部教育培训与管理、监督工作;基层党组织换届工作;发展党员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及奖惩工作;人才工作、推优工作;信访工作;部门的工作计划、总结等重要工作。
四、部务会讨论研究工作时,要掌握政策,坚持原则,根据议题由分管或经办人提出初步意见,全体人员民主讨论,集思广益,部长在全面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决定一经形成,必须坚决执行,认真办理。
五、部务会议由综合科做好考勤登记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六、参加会议人员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除有传达任务外,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七、会议决议的组织实施、检查督办工作由部长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