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工作,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根据《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查核结果认定与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机构会同干部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第五条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情节较重是指少报房产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少报告投资金额30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漏报情形较重的。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在15个工作日内说明来源,必要时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由执纪执法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领导干部因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二)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三)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四)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8日起施行。